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3〕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3号)要求,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四)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培训专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职人员,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培训专业相匹配的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同时符合教学及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六)政府补贴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在申请单位办学许可范围,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及教师、学员、教学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八)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和失信等行为,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二、提交材料
(一)《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资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理论和实训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五)出具申请单位培训项目(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案。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二)审核。人社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评估。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公示。人社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委托培训机构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
(五)签订协议。人社部门与被确认为委托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附件2),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申报时间
2025年4月23日 至5月 13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五、申报方式
各培训机构请于2025年 5月13日前将提交材料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经专家评审组审核评估,公示合格后,签订《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申报材料电子版(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的内容,排版完全一致)报邮箱,电子邮箱:cxd_rsfwzx@163.com。
附件:1.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
2.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样本)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联系人:梁琦 联系电话:8509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