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开具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和遗体接运有关工作的通知》(大卫发﹝202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长兴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机构信息及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死亡证》开具所需申报材料
(一)正常疾病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死亡
医疗机构接诊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120送医途中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申报材料如下:
(1)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家属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报警未尸检,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情况说明/现场笔录。
2.院外死亡(含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其他场所)
到死亡时居住地街道卫生院办理,申报材料如下:
(1)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家属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死者生前病史记录(出院记录/门诊手册/辅助检查/诊断书等)。
(二)非正常死亡或卫生健康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辖区派出所,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
1.尸检者,由尸检单位法医出具《死亡证》。
2.未尸检者,家属携带辖区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医院接诊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院外死亡的由居住地街道卫生院开具《死亡证》。
注明: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接触有毒动植物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中毒、意外跌倒等伤害致死(含无名尸)。
二、办理《死亡证》注意事项
(一)《死亡证》申办人需为死者直系亲属,如死者直系亲属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应准备委托书指定人员代为办理。无直系亲属者,由旁系亲属办理。死者若无直系或旁系亲属,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居住地村委等)、工作单位等,出具介绍信/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被指定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明。
(二)办理《死亡证》的死者家属需提前自备好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夜间无法提供完整材料开具《死亡证》的情况下,可临时开具《遗体转运单》。
(四)出具的三联《死亡证》,分为销户联、家属联、火化联,大连户籍需要先销户后火化。第三联家属联的原件由家属长期保存,办理后事相关事宜提供复印件。
三、出具《死亡证》单位信息
序号 |
医疗机构 |
具体地址 |
服务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长兴医院 |
长兴岛街道三堂村 |
24小时 |
85280120 |
2 |
交流岛卫生院 |
交流岛街道马路村 |
周一至周日7:30-17:00 |
85230026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2025年4月27日